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强化内部制约与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
(三)合同备案及相关材料的归集与存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未经学校明文规定或学校院长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授权委托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具体负责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法制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
(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三)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四)代表学校办理因合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立合同台账,并按“合同编号采取年份+泸职院+部门简称+合同+4位数”对合同进行编号,如:(2019)泸职院国资处合同第0001号。
(三)负责审核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的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合同基本条款完备情况、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比选)文件一致情况等。
(四)负责监督、检查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参与处理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核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情况;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将已经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承办人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合同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合同类型、性质、涉及金额等因素,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是指根据《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符合“三重一大”标准,应当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作出决定的合同事项。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由承办部门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制办审查,经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若合同事项已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合同内容并无实质变更的重大合同,由承办部门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制办审查后,报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八条 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法制审查后报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法制办提交法制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单》(见附件)。
第二十条 学校法制办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送审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时限顺延。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合同,学校法制办可聘请法律专家、委托律师提出论证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
合同文本由归口管理部门指导承办部门起草。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
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一般合同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二十六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取得有关权利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或机构的授权、批准、许可或同意的,应当要求其出具该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应当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一条 未依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审核手续的,党政办公室不予办理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党政办公室与归口管理部门各留存1份合同原件备案;涉及经费的,应同时送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应在发现合同履行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部门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之前,应事先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制办沟通,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决定起诉或提起仲裁的,应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制办研究初步意见后报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合同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法制办拟定对策措施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合同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授权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八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后续事宜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条款,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通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审核流程单原件等,并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二条 合同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材料由法制办保管,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