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印章信证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防范使用风险,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启用和学校批准启用的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和各二级单位印章,及以学校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联系公函、证明信和与学校有关的重要证书。
第三条 学校印章信证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信证的管理部门对印章信证的使用程序负责;学校印章信证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信证的使用部门对印章信证使用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党委书记个人印鉴、院长个人印鉴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冠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印章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刻制法定名称章应以上级或学校制发的编制文件为依据,所刊名称应与编制文件一致。
第六条 印章应按照规定的规格和要求刻制。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印章刻制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经审核无误后,持学校介绍信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由学校行文启用。未经学校行文启用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八条 印章行文启用前,应核对印模和试印,核对印模和试印时严禁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如用印材料无校领导审签的,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提出印章信证使用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到印章信证管理部门用印。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印章使用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
1.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拟写的重要请示、报告、函件等外发文件,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2.经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事项,须提供相应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其它常规工作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教职工和学生因私使用学校公章,需由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因工作急需,又不能书面履行审批程序的,可电话或短信请示同意后先用印,用印后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补办完成审批手续。
6.学校合同协议类用印,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党委书记、院长个人印鉴。使用党委书记、院长个人印鉴,须经党委书记、院长本人批准。
(三)学校钢印。
1.学生证等用印,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提供用印清单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
2.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等用印,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提供用印清单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其它事宜用印,须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业务专用章。学校业务专用章用印,由业务专用章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
1.会计核算、银行结算等有关财务业务用印,由财务专用章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其它事项用印,由业务专用章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二级单位印章,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六)授权用章。相关常规专项工作需要经常使用学校印章的,可提出申请,经该专项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长期授权使用。相关常规专项工作需要经常使用党委书记、院长个人印鉴的,可提出申请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长期授权使用。
第十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对用印请示批件和用印文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详细登记,用印请示批件要妥善保管、按时归档。对重要的用印文件资料应复印留存。
第十一条 用印地点原则上在印章管理部门指定场所。
各二级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需携带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等外出用印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后,由印章管理部门派员携带印章协同办理。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带回。
第十二条 用印须端正清晰,做到“骑年盖月”,用印文件资料应注明日期,合同协议须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加盖印章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范围和日期。
第十三条 禁止在空白件上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为确保印章安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存放于保险柜中。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印章及保险柜钥匙不得携带外出,不得交他人代管。保险柜密码不得外泄。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须是在编在职人员,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恪尽职守,照章办事。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将印章交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符合条件人员管理。印章保管人工作岗位变动的,须将印章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回收
第十七条 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其它原因致印章停用的,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在导致印章停用的事实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核对回收并行文停用。
印章因磨损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持学校介绍信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刻制。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新印章启用行文后,通告旧印章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回收的印章应详细登记造册后封存。印章销毁应报请学校批准,并登记造册,保存印模,以备查考。
第六章 信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介绍信主要用于介绍学校人员外出办理公务等事项。介绍信存根要存档,保存期五年。介绍信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如因情况变化未能使用的,应立即退回,并注明。
第二十条 联系公函,主要用于出访、学习、调研、考察等公务联系,通常用学校文头稿笺书写,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简明,表述准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介绍信、联系公函由使用部门草拟内容,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证明信,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在校期间基本情况或有关事项真实情况的专用书信,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教职工在职证明等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出具用印。
2.教职工个人收入、资信等证明由计划财务处出具用印。
3.学生政审、在校表现情况等证明,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出具用印;学生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出具用印。
4.教职工和学生因私需要出具工作或学习经历等有关证明,由所属部门负责出具用印。
5.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仍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学校的重要证书,如法人证书等,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集中统一保管。需要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授权用证。相关常规专项工作需要经常使用学校信证的,可提出申请,经该专项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长期授权使用。
第七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员为印章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法用于公务的个人名章,参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印章信证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管理印章信证的具体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