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加(值)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加(值)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班是指完成学校交办的职责外工作,或需利用休息时间完成有较强时限性的职责内工作。值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在须不间断连续工作的岗位安排职工工作。
第三条严格控制非法定工作时间的加(值)班,部门应尽量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安排好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申报和安排加(值)班的情形
第五条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应达到既定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的,方可申请或安排加(值)班:
1.为完成上级或学校布置的某项临时性任务,因时间紧迫必须加班完成的。
2.发生自然灾害,或处理实验设备、公共设施故障事故、突发性事件等情形,必须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及时抢修和紧急处理的。
3.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期间因工作需要必须正常工作的。
4.学校交办的本人岗位职责外工作。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属于以下情况,不另计加班和计发加班补贴:
1.属于部门或个人职责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而利用业余时间内完成的,不另计加班。
2.工作性质要求需常规值夜班或双休日上班的,工作辛苦程度已在工资中体现或已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不另计加班。
3.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寒暑假期(双休日)从事本岗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含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社会实践等),不计为加班。
4.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获取相关报酬的工作(含培训班、监考等),不计为加班。
5.完成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工作,项目安排了劳务报酬或工作奖励费用的,不计为加班。
6.参加社会性、公益性的劳动和活动,不计为加班。
7.能够安排补休的,不另计加班。
第七条值班的范围及标准。根据上级要求或因教学、科研、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岗位工作需要,必须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等安排值班的岗位,可按规定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和补休、轮休。
第三章 加(值)班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加(值)班含部门申请加(值)班和学院安排加(值)班,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
第九条部门加班申报审批及补贴发放程序:
1.部门填写《教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说明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天数、加班人员名单及不能安排补休的原因。
2.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
3.部门加班工作完成后,加班考勤表及补贴发放表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发放加班补贴。
4.如遇突发或特殊情况未按报批程序申报加班的,应在加班完成后的三天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学校安排加班主要针对未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校重点工作任务及交办的本人岗位职责外重要工作。审批程序为:分管校领导根据专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提出相关人员加班工作任务及综合加班补贴方案,报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任务完成按程序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一条各部门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班,不符合加班要求的,岗位所在部门应不予申报。
第十二条值班安排分为学校综合值班和专项工作值班。学校综合值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专项工作值班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审批,原则上按年度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学校综合值班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值班表和值班签到表核统制表,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四条专项工作值班申报及补贴发放程序:
1.拟组织安排专项工作值班部门填写《部门值班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说明值班事由、值班时间人员安排及不能安排补休的原因。
2.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
3.专项值班工作完成后,值班考勤表及补贴发放表经组织安排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汇总。
4.学校党政办公室汇总造表,院长审批后报计财处审核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五条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期申报安排值班后,原则上不再另计加班。
第四章 加(值)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部门加(值)班人员的调休安排应提前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备案,无加班报批手续和未予安排值班的,应不予安排调休。
第十七条加班地点原则上在学校,特殊情况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除外。
第十八条实行加(值)班签到考勤制度,学校综合(加)值班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签到,其余类型加(值)班由各部门负责签到。
第十九条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加班人员认真填写考勤表及任务完成情况,对不认真、不按时填报考勤表人员,将追究加班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应加强监督、审核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一经核实,要追回发放的加(值)班补贴,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时间并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履行值班职责,擅自离岗、空岗和漏岗影响工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加(值)班工作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加(值)班补贴发放以值班安排表、加班审批表和签到表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加班补贴是在学院已经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况下发的劳动报酬,加班补贴标准依据泸州市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每小时10元,按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二十四条值班补贴标准由学院参考泸州市有关标准执行,具体为:
1.正常工作日夜晚值班、正常休息日值班:80元/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100元/天。
第二十五条寒暑假期间加(值)班的,由各二级单位在寒暑假结束后10日内(其他时间加班的,在月末前)将加班情况汇总后报党政办公室复核并按标准造表,经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处发放。
第二十六条值班补贴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月根据值班计划执行情况,统一造表由计财处发放。
第二十七条加(值)班补贴按学校财务预算分级渠道管理,二级学院(部)加(值)班补贴由本部门相关经费列支,职能部门加(值)班补贴由学校统一预算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